(一)遷出條件:
1、因結婚、購房、用人單位已建立集體戶口并同意遷入的人員
2、投親靠友人員(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3、因工作需要,調離東坡區的人員。
4、因公招、聘用、已落實工作單位的人員。
三、戶口遷出
1、遷入自已房產所在地,憑《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原件,如系遷入眉山市區外,請到遷入地辦理《準遷證》;
2、遷入親戚、朋友所在戶口的,申請人要與擬遷入戶的戶主先到當地派出所簽訂一份掛靠責任書,派出所同意蓋章后即可;
3、遷入單位集體戶的,先由單位開具同意遷入證明,再到當地派出所同意蓋章即可;
4、工作調動的,憑調動材料到遷入地公安部門開具《準予遷入證明》(考上院校研究生的,憑學校開具的入學通知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