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員工由于在工作中多次違規而被公司辭退,員工將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公司賠付解除合同補償、買房補貼等費用。不過,法院認為員工嚴重違紀,公司可在依法的前提下按照章程進行除名,因此不支持這名員工的部分訴訟請求。
1996年3月,李先生進入上海某毛巾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李先生在毛巾公司擔任生產班長,職務內容包括對各工序生產進行質量確認。
2002年2月,李先生安排工作時沒有按照規定進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00元,受到毛巾公司最后警告處分。2005年1月,李先生又因違反《針對危險品管理制度》受到書面警告處分。對于這兩次處分,李先生都沒有向單位提出異議。2005年5月,李先生錯誤指揮操作工使用藥品加工擦背毛巾,致使價值21200元的毛巾無法修復。毛巾公司以李先生再次違紀造成經濟損失為由辭退了李先生。
2005年9月,李先生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毛巾公司給付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653元等。
在法庭上,毛巾公司認為李先生因違紀造成經濟損失,違反了本公司《就業規則》第169條規定,多次違反工藝質量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10000元以上屬于重大錯誤,可以予以辭退;所以不同意補償李先生的損失,至于買房補貼,則認為李先生不具備公司規定的條件,所以不同意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2005年5月,李先生上班時錯誤指揮操作工使用藥品加工擦背毛巾,造成毛巾廠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按公司規定屬于重大過錯,公司以此為由辭退李先生并無不當,所以李先生要求毛巾公司補償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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