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法定節假日是否屬于帶薪休假?單位應否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對此,許多勞動者甚至用人單位并不完全清楚。昨天記者獲悉,西城法院在審結一起就上述問題產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時認定:國慶節的七天長假中,其中3天系法定節假日,應為帶薪休假;而另外4天系借用的休息日,不應帶薪。
周先生是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的庫管員,月工資800元,與單位簽訂了自2005年7月1日起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然而同年10月12日,單位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自此周先生再未到崗上班,而單位僅支付了他9月30日之前的工資。周先生與單位就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等問題產生糾紛后,經勞動爭議仲裁訴至法院,周先生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單位支付200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間的工資300余元。對此,周先生所在單位認為,因這期間有3天法定節假日,所以單位不應支付那三天的工資。
節假日單位究竟應不應該支付、又如何支付工資呢?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以及參加社會活動(如參加選舉)等期間都是帶薪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就本案而言,國慶節是國家的法定節日,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年法定節假日為10天,其中國慶節放假3天,這3天應系帶薪休假,單位應當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為了方便群眾生活,國家將節日前后的4個休息日調整到與國慶節一起休息,這4天系休息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調整的全年職工月制度工時天數里未包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而《勞動法》中只明確規定了法定節假日須帶薪,而休息日是否帶薪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法院認為休息日應該是不帶薪的。最終,法院判決該單位支付周先生包括法定節假日10月1日至3日在內的,除去4天休息日的其余時間的工資。
編輯:劉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