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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調動妻子須離崗 勞動權利豈容踐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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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調動妻子須離崗 勞動權利豈容踐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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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1735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云南昆明市一起勞動爭議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經過漫長的訴訟,多次對簿“公堂”,因為丈夫調離而被企業宣布同時下崗的女工張忠惠終于走上了屬于自己的工作崗位。
2001年8月,云南新立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制定了一項“家規”——《勞動合同實施細則補充條款》,明文規定:“公司對夫妻一方要求調離的員工,要弄清情況,原則上動員雙方同時調離,要求本人填寫自愿調離申請書,經公司討論批準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張忠惠與丈夫同是這家公司的職工。1999年11月,她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02年初,丈夫找到一家更好的單位,申請調動工作,但公司有關負責人卻在調動申請上批示:“按公司規定夫妻雙方需同時調出!
顯然,如果自己不主動離崗,丈夫的調動也會“泡湯”。為了使丈夫能順利地另謀高就,張忠惠被逼無奈,只好違心地寫下了一份“情況說明”,表示服從公司決定,承諾三個月內如若找不到新的接收單位,自己愿意“按公司研究決定,自愿解除與新立公司的勞動合同”。
但就在剛剛寫下這份“保證書”不久,她與丈夫的關系惡化。同年3月,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女兒也判歸張忠惠撫養。既沒了丈夫,又丟了工作,母女倆突然失去了生活來源。張忠惠隨即向公司遞交申請要求恢復工作,不久,她接到了公司與她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決定上注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支付金為零元!
2002年6月,張忠惠以自己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昆明市西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公司決定,但仲裁委維持了公司對她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張忠惠不服此仲裁決定,于是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就在走投無路之際,張忠惠的遭遇被云南省、昆明市兩級工會組織知悉,省總工會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見書,支持張忠惠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昆明市總工會委派法律保障部部長、律師杭娜出庭為張忠惠提供法律援助。
2003年7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這起勞動爭議應該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新立公司并不能舉證證實其作出的解除張忠惠勞動合同的決定是應張忠惠積極主動的要求或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的,也不能舉證證實該決定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該決定“缺乏事實依據,違背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確有錯誤”。據此,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該決定,雙方繼續履行1999年簽訂的勞動合同,同時撤銷西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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