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宋某等10人與企業簽訂了五年勞動合同,后因該廠產品滯銷,無力償還貸款,經法院和有關部門核定宣布處于“瀕臨破產的法定整頓期間”。該廠決定轉產同時裁減人員,宋某等10人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宋某等人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專家評析: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企業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可能出現的,這時,不能再像計劃經濟條件下那樣,依靠行政手段擺脫困難,而只能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如果企業沒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包括用人權,就可能使企業生產經營出現更為嚴重的局面;如果企業行使上述權利,則有可能減輕困難并逐步擺脫困境。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可能是不得不作出的選擇。宋某等人所在的企業因產品滯銷,無力償還貸款而被宣布瀕臨破產,進行整頓,企業決定轉產、裁員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法的。
但是,企業裁減人員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勞動部[1994]447號文《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中指出:
、偬崆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谔岢霾脺p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蹖⒉脺p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芟虍數貏趧有姓块T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萦捎萌藛挝徽焦疾脺p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宋某等10人被解除勞動合同后,該廠應當及時發給他們經濟補償金。這筆錢是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包括他們離開企業后找不到工作造成暫時失業、生活發生困難需要給予的補償。所以企業無論經營情況好壞,都應該按規定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