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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班工資告倒外國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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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1733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得知手中持有的加班調休單未被公司所認可,第一澳園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10多名員工欲找總經理交涉,但遭到保安阻攔。在交涉不成的情況下,該公司員工姜某、王某和張某分別將該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該公司支付3名員工姜某、王某和張某的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和替代提前通知期補償金約2.7萬余元。
2005年3月、4月間,姜某、王某和張某應聘進入澳園酒店在工程部從事司爐工、維修工和電氣工工種,與公司簽訂最后一份勞動合同至2006年的3月初、4月初。2005年10月28日下午,包括姜某、王某和張某在內的十幾名員工,因加班調休單事宜與公司產生分歧,要找總經理交涉,但遭到保安的阻攔,雙方發生了磨擦,部分員工和保安受傷。隨后,這些員工前往酒店大堂,舉著“勞資糾紛要求與總經理對話”的中英文牌子,要找公司負責人對話。為不影響酒店正常營業,公司向警署報了警,在警察的干預下,員工代表與公司負責人暫時進行了溝通,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05年10月底和11月上、中旬,該公司向姜某、王某和張某發出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收到書面決定的3名員工,提出需補償加班工資及公休工資等勞動仲裁,被仲裁機關駁回。2006年1月24日,該3名員工又分別以個人的名義起訴到法院。
3名員工表示,公司除法定假期支付加班工資外,平時的加班分幾種情況1、填寫加班申請單報批,公司支付加班工資;2、填寫加班申請單報批,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資,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加班時間,發休假申請表,憑該表可換休;3、做二休二的員工恰逢法定假日輪休的,同樣作為加班,會收到調休單。員工加班由部門內勤作考勤記錄,制作考勤表,每月交到人事部門,由人事部留存考勤記錄。
第一澳園酒店(上海)公司辯稱,2005年10月28日上午,這些員工采取不理智的行為,不肯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還鼓動其他十幾名員工在姜某帶領下,欲沖擊總經理辦公室,并在大堂扯牌子鬧事,對酒店的經營和聲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對這些員工,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金。公司還認為,對加班由嚴格流程規定,已支付了屬于員工的加班工資。對現在持有的加班調休單,公司均不予認可。
該公司還表示,公司《員工手冊》及關于加班流程的規定已經明確,加班必須填寫“加班申請表”報批,公司也已按照部門的考勤表情況,向員工支付加班費。
庭審中,訴訟雙方均認可員工工作情況為做兩天休兩天,每天工作12小時,包括節假日。該3名員工實際工作到2005年11月18日,而公司沒有支付上述員工的工資。3名員工還提供了數名證人到庭作證,所作的證言均對第一澳園酒店管理(上海)公司不利,而對3名員工有利。
法院認為,鑒于該公司未能提供《員工手冊》已經正式頒布,并且已經告知全體員工的情況下,對于《員工手冊》的證明力,法院不予確認。同時,該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反映了員工出勤情況的原始記錄,3名員工雖對其中幾個月提出了異議,但缺乏反駁的證據,反映予以確認。法院還認為,第一澳園酒店管理(上海)公司在公司內部結構調整后,從公司整體利益出發決定與部分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屬公司行使經營自主管理權的具體表現,但在與員工協商過程中,公司對于員工提出的加班問題等,應在查明原委的情況下實事求是地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谏鲜鍪聦,法院以為3名員工的行為尚不足以認定為嚴重違紀行為,遂作出了對3名員工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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