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某公司實施內部人員調整,員工常小姐不愿調換工作崗位,公司以此為由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常小姐申請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起訴常小姐。日前,萬州區人民法院對這一起勞動糾紛案作出判決,公司被判敗訴,并向員工支付6018元。
2003年5月,常小姐應聘進入萬州一家電公司工作,并擔任公司采購部助理一職。2005年5月,公司實施內部人員調整,并告知常小姐,因銷售部門需要,希望調她到銷售部門任助理,對此常小姐婉言拒絕。同日,公司便以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強行與常小姐解除了勞動合同。
事后,常小姐向萬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機構認為,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給予常小姐工資和經濟補償。該公司對仲裁不服,拒絕接受,并將常小姐告上了法庭。
萬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在常小姐沒有做出違反勞動合同行為的前提下,強行解除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支持勞動部門的仲裁結果,判決公司支付員工常小姐替代通知期工資2000元和經濟補償金4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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